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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6号)

2012/7/23 15:47:54

  2.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初步形成。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关部门系统开展了法规清理和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审查制度,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国已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近1900项;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及时开展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新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85项,清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指标2193项。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第29届会议上,我国当选为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

  3.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成效明显。各地区、各有关监管部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执法,并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了系统治理整顿,陆续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地沟油”违法犯罪等专项工作和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严惩了违法犯罪分子,消除了大量食品安全隐患。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由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88个地市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26个地市级和50个县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网,对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食源性致病生物等方面的154项指标开展监测,初步掌握了我国主要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污染的基本状况。依托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312个医疗机构建立了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建立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监测范围覆盖31个省(区、市)的144个主要大中城市。初步建立了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了我国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中重金属和农药兽药残留的风险评估,并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5.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逐步提高。“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55.1亿元专门用于支持农业、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建设,强化了检验仪器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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