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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犯罪新特点:手段隐蔽链条性强

2013/5/21 11:34:34

    就《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表示,当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呈现新特点,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断翻新、手段更趋隐蔽,使得这种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

    以前是在食品中直接掺入一些有毒有害物质,现在发展到了采取技术手段,从有毒有害物质中提取出一些能够蒙混过关的物质,企图规避监管部门的检测。再有就是通过互联网、快递等方式进入流通领域逃避监管,而且出现问题的环节更多。比如食品添加剂的滥用,现在不仅仅出现在食品加工环节,食品和农产品的生产、流通、贮存等各个环节都可能发生问题。

  同时食品安全犯罪的团伙性、链条性特征明显,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识不断增强。与其他犯罪相比,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比例较高,成员之间分工负责、责任明确,生产、运输、贮存、销售等各个环节互相配合又相对独立,跨地区作案明显增多,而且在犯罪活动过程中很少留下证据,给追查源头犯罪设置了重重障碍,因此必须加大各个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力度,严密编织保护公众餐桌安全的刑事法网,共同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解释》还确定了“不安全”与“有毒有害”的临界点,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有毒有害食品罪。列举了五类情况说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形: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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