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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实施办法将于6月1日实施

2013/5/28 10:09:29

  据了解,《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召回管理实施办法》将于6月1日实施。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时,应留存经销单位和消费者确认收到召回通知的凭证,以及收回产品的渠道、种类及数量情况的详细记录,销毁过程必须留存完整图像资料和记录,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办法明确规定,区县局对未履行召回义务的食品生产企业,有权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食品生产企业,依据相关违法惩戒规定进行现场公示。

    召回后的食品究竟如何处理?

  食品生产企业应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区县质监局还要监督实施这个过程,现场监督人员应作完整记录、签字确认并上报,记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而对因标签、标志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继续销售,但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企业拒不召回要惩戒公示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召回完成后5日内向区县质监书面报告,包括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情况、已销售和召回的食品数量等。对未履行召回的食品生产企业,质监部门将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在2个工作日内在区县质监局门户网站公示召回信息。仍拒不召回的食品生产企业,则予以违法惩戒现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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