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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品性重在培养

2013/5/29 14:03:26

    培养公民的诚信品性,还要强化公民的自我教育,提升公民的道德自律能力。培育诚信品性,家庭、学校、社会责任重大,但离开个人的道德自我教育和道德自律,诚信品性的培育还是会大打折扣。

    从道德认识到道德行为的关系,用中国古代哲学的术语来表达是“知行观”问题;用现代心理学、教育学语言 来表达是一个道德认识与道德行为的关系问题。怎样才能产生道德行为?经过几千年的探讨,现代心理学、教育学和哲学终于达成了一致认识:不仅要有正确的道德认识,而且需要具备道德情感,只有在二者的共同作用下,道德行为才可能成为稳定的行为模式。“情感—态度(认识)—行为”是道德行为的发生机制,在诚信品性培育上,形成了诚信情感就意味着公民的诚信自律能力得到了提升。

    诚信情感更多来自于诚信的体验,这就要求每一个社会公民都应当加强自我教育,对社会不诚信现象,经常能够反躬自问,自省自克;看到诚信现象,则能够见贤思齐,自求自得。只有公民的诚信自律意识加强了,能力提升了,诚信品性的培育才会有可靠的保障。

    培养公民的诚信品性,还有一个重要环节是要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执法力度。诚信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制问题。不诚信行为不仅是违反道德规则的悖德行为,在很多方面也是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

    既然如此,仅靠道德教育还不足以消除不诚信行为,还不足以使人们完全确 立诚信品性,还要靠社会管理的作用和法律的调节。法律调节和社会管理本身也承担着培育公民诚信品性的责任。如何把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法律调节以及社会管理有机统一起来,寻找它们之间的结合点,是提升公民诚信品性需要思考的一个大问题。

    概要地说,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社会管理,用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 为,使不诚信行为没有立足之地。许多不诚信问题往往发生在制度的边缘,钻制度的空隙,因而完善制度建设,可预防和监督诚信问题行为。其次要强化法律调节。许多不诚信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对这类问题要加强执法力度,严肃给予查处,这也是校正和治理社会诚信问题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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