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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改重庆药店执业药师配备

2011/7/21 16:35:37

来信内容:新医改重庆药店执业药师配备尊敬的重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着新医改推进,重庆地区药店执业药师配备政策今后是什么,殷盼告知。
办理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办理结果:姜小鹏老师:
您好!关于您来信咨询的重庆地区药店执业药师配备的政策问题,我局领导得知后高度重视,并迅速作出了批示。现就相关政策问题回复如下:
按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有关规定,对人员配备要求如下: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从业药师、药师)。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医学、化学、生物)中专以上学历,并经区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我市各区县根据当地拥有的药学技术人员数量的实际情况,在许可时有适当的调整,多数零售药店没有配备执业药师。为进一步强化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在药品批发企业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将逐步提高执业药师在零售药店的数量。
【重庆市政府网】 本文网址:http://www.cq.gov.cn/publicmail/citizen/ViewReleaseMail.aspx?intReleaseID=317707
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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