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利剑重判“瘦肉精案”
2011/8/4 10:24:49
7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沁阳市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当庭依法对8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其中制造销售“瘦肉精”的被告人刘襄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他4名制售“瘦肉精”的被告人、3名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
对比近年来获判公堂的食品安全案件,“瘦肉精”一案的宣判,彰显了我国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也给那些利欲熏心、置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于不顾的有害食品生产销售者敲响了警钟:任何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件回放
“健美猪”真相曝光
2011年3月份,CCTV新闻频道播出315特别行动《“健美猪”真相》,曝光了用“瘦肉精”喂食的“健美猪”从南京市建邺区沙洲村兴旺屠宰场流入市场,并在这些健美猪的生长地河南孟州查到了生猪场在猪饲料里偷偷添加瘦肉精这一事实。这些“健美猪”卖给了济源双汇公司。
而河南双汇集团济源分公司“瘦肉精”案件产品的源头,正是刘襄所负责的湖北南漳九集镇的襄九精细化工厂,他在一间百余平方米的车间制贩“瘦肉精”长达数年。
刘襄和奚中杰曾就职于湖北某国营药厂,两人因工作原故发现,“瘦肉精”交易市场的空间巨大,于是便合作研发“瘦肉精”,销售区域包括安徽、山东、河南等地,获利200余万元。
下线的肖兵以每公斤2000元的价格从奚中杰处购入“瘦肉精”原粉,之后以每公斤3000元至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安徽、洛阳等地的生猪养殖户,总获利超60万元。根据法院统计显示,5名被告共生产销售了2700公斤的“瘦肉精”原粉。
八名被告人全部接受审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7月25日分别开庭公开审理了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并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对8名被告人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
为老百姓餐桌撑起司法“保护伞”
值得一提的是,“瘦肉精”案5名被告人均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意味着被告人最高可能被判死刑,从一审宣判看,刘襄被判死缓,彰显了依法遏制食品安全问题高发的决心。众所周知,今年2月25日,备受瞩目的刑法修正案(八)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突出特点即是,对危害民生的犯罪加大了刑罚力度,而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显然属于危害民生的。
且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原《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也就是说,食品安全犯罪最低也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事实上这五名被告均获有期徒刑,有的被判死缓,正说明了这一点。
刑法和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堪称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伞。在食品安全事件高发的严峻形势下,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心慈手软,必须重拳出击,让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应当从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高度和大局出发,为老百姓的餐桌撑开司法保护伞。事实证明,只有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才能震慑犯罪分子,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环境。
从一定意义上讲,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既依法严惩了非法制售“瘦肉精”的罪犯,也依法追究了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检疫人员的法律责任,具有相当的警示和示范意义,给全社会敲响了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警钟。
我们已经看到,已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赋予“企业第一责任人”以法律威严,这必将引导所有食品企业进一步树立“第一责任”理念:食品产业是良心产业,首先要构筑食品安全的道德底线;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要造就质量把关六亲不认的机制;企业是产业链的盟主,要确保关键环节的质量;过程控制质量决定结果,要强化过程管理;食品企业要居危思危、居安思危,建立应急管理机制。
无论什么时候,在食品安全问题上都必须强调企业第一责任。食品质量不是检验出来的,检验只是事后把关。因此,无论什么时候,监管部门都不可能代替企业,企业必须成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只有所有的食品企业都能够认识到这一点,并严格从自身经营管理的细节做起,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才能从源头上得到保障。
法律链接
食品安全法:违法行为必严惩不贷
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安全法所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条款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可能涉及的罪名为非法经营罪。
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六条可能涉及的罪名为刑法第三章第一节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八条。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可能涉及的罪名为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罪。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最高院:重大食品安全案须依法从重判处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力度,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对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重大案件须从重判处
通知指出,要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坚持从严司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中危害消费者利益的犯罪行为。要坚决贯彻中央部署,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的各项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务必依法严惩,特别是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的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必须依法从重、从快判处。
从严把握适用缓免刑
通知要求,《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作了修改完善,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准确适用罪名。被告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同时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恶劣影响等因素,依法准确裁量刑罚。对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要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要从严把握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及相关职务犯罪分子适用缓免刑的条件。
滥用职权须从重处罚
通知强调,要从严惩处涉及食品安全的职务犯罪。对于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历史回顾
《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国家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戒力度。具体表现在一些典型案件的惩处上——
青海东垣乳品厂
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0年7月,青海民和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
2010年9月2日,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周某某等多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山西太谷营养保健品厂
制售问题乳粉案
2010年8月,山西太谷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
2010年12月29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某、齐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4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处7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4件“问题奶粉”案
14犯罪分子重判
今年4月,山西、河北两地法院公开宣判了4件“问题奶粉”案件,依法严厉惩处了涉案的14名犯罪分子,其中,两名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4名犯罪分子被判处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坚决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沁阳市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当庭对8名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其中制造销售“瘦肉精”的被告人刘襄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他4名制售“瘦肉精”的被告人、3名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人民法院的判决,彰显了我国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警示那些利欲熏心、置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于不顾的食品生产销售者:任何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大。一些地方相继出现瘦肉精、毒奶粉、地沟油、苏丹红、假香米、染色馒头、塑化剂……种种问题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动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严重损害国家形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可以看出,被告人刘襄等人明知使用“瘦肉精”喂养的生猪进入食品环节后会发生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的严重后果,但为了攫取暴利仍然大量非法生产并销售“瘦肉精”,致使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只有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才能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环境。
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在河南“瘦肉精”案件中,人民法院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人员也分别处以有期徒刑6年和5年的刑罚,这个判决必将警示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执法人员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堵住食品安全生产各个环节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