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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改稿: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

2015/4/21 10:32:31

 

2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今起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就《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报告,相比二审稿,三审稿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许可及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相关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

报告指出,二审稿中要求,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农民出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对此,三审稿结合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反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明确,并做出相应修改,将“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修改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三审稿还增加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且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此外,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如果使用了保鲜剂、防腐剂等各类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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