橄榄油日期标识不清 消费者索赔获支持
2011/7/21 16:40:12
中国法院网讯原告刘某因其在某超市购买的橄榄油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不详而将该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购物款669元并给予10倍赔偿。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在被告公司第二十五分公司购买了“贝蒂斯”特级初榨橄榄油,容量为750ML单价128元和500ML单价95元各三瓶,共计花费669元。但被告销售的产品生产日期与保质期不详,其销售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六十二条要求,违反了国家强制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5.1.6强制部分。依照法律规定,被告负有审查义务,现被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返还购物款669元并赔偿6690元;赔偿误工费357.72元等。
被告某超市辩称,公司销售食品的日期标注方式并未违反国家标准,只是不适应原告的消费习惯。且该产品经过质量部门检验,并通过海关合法途径进入国内销售,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2日,原告在被告公司第二十五分公司购买了“贝蒂斯”特级初榨橄榄油,容量为750ML单价128元和500ML单价95元各三瓶,共计花费669.80元。该产品瓶身显著位置贴有中文标签,其中生产日期标注为“310/31-10-08”,保质期标注为“10-2010”。2010年1月13日,原告认为该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将被告公司第二十五分公司投诉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月坛工商所。经月坛工商所调解未达成协议,该所出具了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