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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1/10/31 17:13:21

沪经信用(2011)2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推进作用,进一步推动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0)7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开展2011年度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2011年度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制度性、应用性、示范性和创新性项目的建设与推进,支持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体系、信用风险防范机制等的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完善,信用产品的应用推广,信用产品的创新研发以及信用培训(详见附件)。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是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事业单位(非全额拨款)或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且依法设立1年以上。

(二)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报单位须具有相应的项目建设和实施能力,保证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并投入必要的专业人员。

(四)所申报项目应为在建或拟建项目,项目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12年12月31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013年12月31日。

(五)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三、项目申报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网上填报打印);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三)注册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四)项目自筹资金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如自有资金证明凭证、项目银行贷款承诺书或贷款合同、其他资金来源说明);

(五)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交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录见“上海诚信网”www.shcredit.gov.cn);

(六)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和实施能力的相关材料。

 

四、资金支持方式与额度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50%,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并举的方式。 

1.申报单位需登陆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点击“申报预审”窗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进行在线填报。未注册的单位须先进行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

2.申报单位应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上传的附件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上传多个文件。    3.申报单位完成在线填报后,须在线打印项目申报表,连同相关附件材料共一式三份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信用管理处。

4.申报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申报材料以A4纸打印,左侧装订成册,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二)项目申报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8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六、联系方式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信用管理处

联 系 人:郑理莹、王晋

联系电话:23112771、23112685

地    址:人民大道200号1342室

邮    编:200003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电话:61123260、61123274

 

附件:1.2011年度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2.2011年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1:

2011年度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项目指南

一、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体系、信用风险防范机制等的建立完善

支持行业、企业建立完善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体系、信用风险防范机制等。对贯彻《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制度、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项目,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具有示范意义、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申报主体:企业(不含信用服务机构)、事业单位(非全额拨款)、社会组织。鼓励相关政府部门指导、发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报。

二、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完善

    支持应用型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基础平台的建设完善。对具有示范意义、体现创新性、应用领域广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申报主体:企业(含信用服务机构)、事业单位(非全额拨款)、社会组织。

三、信用产品的应用推广

支持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市场交易、资质认定、评比评价、专项资金申请、社会管理等环节批量使用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至少使用50份以上)。对贯彻中纪发(2011)16号文在工程建设领域使用信用产品的项目,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具备明确信用产品应用推广计划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申报主体:企业(不含信用服务机构)、事业单位(非全额拨款)、社会组织。鼓励相关政府部门指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报。

四、信用产品的创新研发

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围绕信用市场的需求开展信用产品创新研发。对具有较强的研发基础和创新性、在关键技术瓶颈方面有一定突破的应用性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申报主体: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

五、信用培训

支持面向企业管理人员开展信用管理培训(至少累计培训200人次以上)。对培训基础较好、实施条件较成熟、面向大型企业集团或“专精特新”型中小企业开展的培训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申报主体:企业(含信用服务机构)、事业单位(非全额拨款)、社会组织。

 

 

 

 

 

 

 

 

 

 

 

 

 

 

 

 

 

2011年度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项目指南

 

一、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体系、信用风险防范机制等的建立完善

 

支持行业、企业建立完善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体系、信用风险防范机制等。对贯彻《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制度、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项目,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具有示范意义、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申报主体:企业(不含信用服务机构)、事业单位(非全额拨款)、社会组织。鼓励相关政府部门指导、发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报。

 

二、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完善

 

    支持应用型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基础平台的建设完善。对具有示范意义、体现创新性、应用领域广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申报主体:企业(含信用服务机构)、事业单位(非全额拨款)、社会组织。

 

三、信用产品的应用推广

 

支持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市场交易、资质认定、评比评价、专项资金申请、社会管理等环节批量使用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至少使用50份以上)。对贯彻中纪发(2011)16号文在工程建设领域使用信用产品的项目,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具备明确信用产品应用推广计划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申报主体:企业(不含信用服务机构)、事业单位(非全额拨款)、社会组织。鼓励相关政府部门指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报。

 

四、信用产品的创新研发

 

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围绕信用市场的需求开展信用产品创新研发。对具有较强的研发基础和创新性、在关键技术瓶颈方面有一定突破的应用性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申报主体: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

 

五、信用培训

 

支持面向企业管理人员开展信用管理培训(至少累计培训200人次以上)。对培训基础较好、实施条件较成熟、面向大型企业集团或“专精特新”型中小企业开展的培训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申报主体:企业(含信用服务机构)、事业单位(非全额拨款)、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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