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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落幕,食品安全隐忧未解:强富公司生产工艺合规性遭质疑

2025/5/8 9:54:08

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黎永江诉重庆强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尽管法院认定被告未侵犯专利,但案件暴露的食品加工合规性问题引发广泛关注——原料来源、添加剂使用、生产流程、标签标识等环节是否触碰法律红线?企业又该承担何种责任?

案件焦点:专利技术不侵权,但生产工艺合法性存疑

原告黎永江指控被告使用其专利技术生产涨发毛肚,但法院经比对认定:

1. 原料差异:专利要求使用鮮冻毛肚,被告实际使用盐渍毛肚;

2. 工艺区别:专利核心为“鮮冻毛肚加粉末食用碱腌制,再煮制,再漂洗”,被告工艺以盐毛肚煮制加氢氧化钠泡发后添加复配保水剂“锁水”;

法院据此判定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然而,被告生产工艺的合规性仍存争议:

氢氧化钠使用风险:被告在生产中使用氢氧化钠(NaOH)作为涨发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氢氧化钠可作为加工助剂,但残留量需符合标准,且不得直接接触最终食品。医学证据显示,口腔黏膜正常pH值为6.6-7.1,pH>8.5的食品可能损伤黏膜,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复配添加剂资质问题:被告使用的复配水分保持剂含碳酸氢钠、三聚磷酸钠等成分。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复配添加剂需单独取得生产许可,且成分比例应符合GB 26687规定。被告供应商泰州倍特尔公司虽持有许可证,但其提供的复配剂成分复杂,未明确标注具体配比,或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中“配料表应按含量降序排列”的规定。

原料来源合法性:被告原料外包装标注厂商“定远县山泉食品加工厂”,但定远县市监局核查确认该厂“不存在”,涉嫌虚构原料来源,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不得采购无法追溯来源的食品原料”。

法律后果:多重违规或引发“组合式”制裁 :

若监管部门查实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将面临以下责任:

1.行政责任: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范围添加剂可处货值金额10-20倍罚款,吊销许可证;

标签虚假标注(如原料厂名不实)可按第一百二十五条处5,000元至5万元罚款。

2.刑事责任:

若氢氧化钠残留超标致食品pH值异常,经检测对人体有害,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责任人最高可处死刑。

3. 民事赔偿:

消费者因食用不合格产品受损,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索赔医疗费、惩罚性赔偿等。

本案件,审判法院应有职责:

根据最高法院的《完善食药惩罚性赔偿制度!最高法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的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劣药,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食品、药品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发出司法建议。

行业警示:合规是底线,透明化是生存之道

本案虽以专利不侵权告终,但暴露的食品安全问题为行业敲响警钟:

技术研发需精准:专利申请应细化权利要求,避免因表述宽泛丧失保护力;

生产流程严控风险:从原料采购到添加剂使用,均需符合GB 14881卫生规范,定期自查微生物、污染物指标;

标签信息零隐瞒:复配添加剂成分、原料真实来源、贮存条件等必须如实标注,杜绝“文字游戏”。

结语:专利纠纷的落幕,恰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新起点。当技术创新与法律合规并行,方能真正守住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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