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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省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市场秩序的通知

2011/8/4 11:52:47

三、坚持运用专业模式和标准,科学评估企业信用。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中介评价、社会监督”的原则进行。评级机构的评级方式为委托评级和主动评级。评级机构可接受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和行业组织等单位的委托,对企业开展信用评级;也可在企业主动邀请下进行信用评级。企业信用评级要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企业信用等级分三等九级,即:AAA、AA、A、BBB、BB、B、CCC、CC、C。除AAA、C外,每一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对各信用等级符号,评级机构应明确含义。评级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对中小企业全面考察和征信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做出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出具企业信用评级报告,在有效期内对企业信用评级承担法律责任。随着企业信用状况变化动态调整信用等级。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企业的商业秘密、竞争地位和其他合法利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四、加强信用评级法规和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我省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要逐步纳入法制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在我省开展信用评级的信用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部门规定;对涉及信贷市场和借款企业信用评级的中小企业,要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意见》,规范信用评级主体、信用评级业务及其管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内部制度、开展评级业务的原则和程序、信息的发布及管理方式和内容都要按照规定严格办理。通过现行制定的信用评级规范标准,有效规范评级机构运作程序和评级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要建立健全科学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和规范管理制度,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的准入条件、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信用评级主体、评级对象和方式、评级内容和等级、评级程序、评级资料、评级费用、信息披露、评级报告使用、评级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建立健全各类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保证信用产品的公正性和真实性,促进信用评级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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