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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省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市场秩序的通知

2011/8/4 11:52:47

五、坚决打击、整顿扰乱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对信用评级中介机构的规范和监管工作,研究解决中介机构自身的信用问题,对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有关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同时,该机构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评级监督部门对评级机构严重失信和违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警告、限制准入,或按规定将失信事实通过网站、媒体向社会公告、曝光等方式给予相应处罚。对那些不具备资质条件、不到监管部门登记备案、随意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报告的中介机构不法行为,由公安、行政执法及监管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严厉打击,发现一家,查处一家。被评价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等级的,评级监管机构将取消该企业已评定的信用等级,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并根据其违规情况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记录、公示、警告、取消有关扶持政策,以及在相关新闻媒体和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曝光。
  六、加强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和诚信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中小企业增强信用意识。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载体,大力宣传以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结合全省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级评价试点工作,在报纸、网站开辟专栏,介绍先进经验和信用评级工作情况,联合有关部门在中小企业中开展诚信评比活动,向社会推介诚信企业和诚信中介评级机构,对失信企业和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披露和曝光。通过宣传,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信用环境和发展环境。   
  七、坚持齐抓共管的原则,共同维护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市场秩序。省“诚信办”、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共同参与,通力合作,共同维护好我省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律、政务和服务环境,使我省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实现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为建设“诚信龙江”做出贡献。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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